安裝使用充電樁如何避免糾紛?法官提出幾點建議

文章來源:北京日報、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近期公布的《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能源發展規劃》中提出,本市將進一步推進充電樁設施建設,到2025年力爭建成70萬個。隨著電動車行業的不斷發展,與之配套的充電設施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然而,充電設施在安裝、管理、使用等環節也暴露出諸多問題,如何有效避免糾紛,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1 小區業主裝充電樁應具備什么條件?

程某曾多次向所在小區物業公司提出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申請,但對方均未同意。程某便自己動手,在樓下綠地安裝了一個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從樓梯間電表處接出電線,沿樓體外墻連接至充電樁。物業公司發現后,找到程某協商未果,于是訴至法院,要求他盡快拆除充電樁并恢復綠地和墻體的外貌。程某辯稱,小區沒有充電樁無法給新能源汽車充電,只能私自安裝。充電樁確實是安在了綠地上,但由于綠地沒有統一管理,經常堆放雜物及改造停車位,因此此舉未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及不便,如果物業公司解決了充電問題,就同意拆除。

法律解析

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區域及設施有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職責?,F有國家政策雖鼓勵電動汽車的發展和使用,并就物業公司應配合業主安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作出了相應規定,但這并非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規定,且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需要業主在居住小區內有固定停車位。

本案中,程某并不享有小區固定車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無權在小區公共區域安裝充電樁,其自行在小區公共區域安裝充電樁的行為損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影響了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權,因此法院判決其應盡快拆除并且對所損壞的公共設施進行恢復。

根據對北京市2015年至2021年審理的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民事案件的調研,一半以上的糾紛是因充電樁安裝不合理引發的,多數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部分小區甚至引發了群體性訴訟。業主私自安裝或安裝充電樁不合理,除了易引發糾紛外,還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安全隱患。例如,業主在外保溫墻私拉充電線,有引發火災的風險。另外,充電樁安裝位置不當也成為糾紛新導火索之一,如占用老年人活動場所、離居住區過近、堵塞正常通道等,如果阻塞了消防車、救護車等應急通道,將會帶來更嚴重的安全問題。

法官建議

根據《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管理細則》規定,個人自用充電樁安裝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有固定車位產權或使用權,旨在確保充電設施建設合法和居民居住環境安全,此處的“使用權”應包括租賃停車位的情況,即在業主擁有產權車位或租賃車位的情況下,有權申請安裝自用充電樁,物業公司包括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因此,業主應當首先具備安裝自用充電樁的條件即車位產權或使用權,在此基礎上物業公司方有義務配合業主安裝自用充電樁。

安裝使用充電樁如何避免糾紛?法官提出幾點建議

2 公共場所充電樁引發安全問題誰擔責?

馮某在一家超市購物后,出門時被門口充電樁上的電線絆倒并摔傷。馮某稱,事發時充電樁正在充電過程中,其繞行未果,只能選擇邁過電線,在試圖抬高腿時被絆倒,經醫院診斷為左側髕骨骨折,先后住院22天。馮某起訴要求超市和A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等共計8萬余元。超市辯稱,其非充電樁的產權人,A公司作為充電樁的產權人,應當保障充電樁和使用場地的安全,但事發當天該公司未派人管理,應當承擔責任。A公司辯稱,其與超市簽訂過充電樁合作協議,公司僅承擔充電樁本身質量問題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充電樁位于超市的安全保障范圍,馮某受傷是因超市未盡到安保義務,并非該公司的過錯,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解析

從本案來說,涉案充電樁雖位于超市門外,但緊挨臺階處停車場過道,是作為超市提供的服務之一,其有義務為顧客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馮某作為購物者,是安全保障義務所指對象。超市未舉證證明其對充電樁的使用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提示,事發后也未派人幫助救治。因此,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對馮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根據視頻顯示,馮某已注意到了充電線,也進行了高抬腿的合理措施,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責任。馮某與A公司之間無相應的業務關系,不產生安全保障義務。超市就其向馮某承擔的責任可依據其與A公司之間的約定另行解決。

后來,超市又將A公司訴至法院,稱A公司是充電樁所有權人,也是場地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保障充電樁和場地安全,但事發當天未派人管理,造成馮某人身傷害,要求對方依照雙方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辯稱,根據雙方約定其僅承擔因充電樁本身質量問題引發的損害,本案是超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并非該公司違約所致,不同意賠償超市墊付的醫藥費。最終,法院依照雙方合作協議約定,判決充電樁產權人A公司承擔了最終賠償責任。

法官建議

實踐中,部分公共場所的充電樁存在安裝運營人和管理人分離的情況,易造成充電樁管理維護職責的分散甚至相互推諉,引發公共場所充電樁管理混亂及維護延遲。

此外,安裝在公共場所的充電樁多采用自助充電方式,現場鮮見工作人員駐守管理或提示,較長時間處于“散養”狀態,不僅易引發意外或事故,而且對承擔責任也各執一詞。公共場所管理人和安裝運營人均將責任甩鍋對方,這種不明晰的責任分配和承擔易讓公共場所的充電樁出現管理和維護的失序與真空。因此,充電樁的安裝運營人和管理人除了在雙方合同中約定明確各種情形下責任承擔外,更重要的是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在發生侵權事故時應第一時間幫助救治,減少損失。當然,從購物者的角度來說,在使用或路過公共充電樁時,自身也有注意義務,否則可能因自身的過失承擔部分責任。

安裝使用充電樁如何避免糾紛?法官提出幾點建議

3 從充電樁盜充電量是刑事犯罪嗎?

趙某在兩個月時間里在地鐵站停車場等地,多次使用明知已被破壞的公共充電樁為自己的電動汽車盜充電量。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財物,已構成盜竊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另一刑事案件中,董某在多個小區為其租賃的電動汽車充電時,多次使用“捏槍法”“卡秒法”等方式,通過充電樁竊電。此外,他還通過現場演示等方式將自己掌握的竊電方法傳授給谷某(另案處理),使得谷某也開始利用上述方法竊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多次盜竊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并且傳授犯罪方法,已經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上述罪行依法均應予以懲處且數罪并罰,鑒于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家屬代其向電動汽車服務公司退賠,因此法院對其所犯盜竊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董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法律解析

實踐中,有的新能源汽車車主利用充電樁偶有“漏洞”或自行摸索“省電”技巧,實現了“免費充電”,殊不知該行為可能構成盜竊犯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對象不僅包括有體物,例如手機、電腦、錢包等,也包括電力、燃氣等無體物,其中盜竊數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屬于多次盜竊,構成刑事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建議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運營人應加強對充電技術、充電設備的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充電漏洞或充電設備毀損情況,并予以填補或修繕,確保充電樁使用的安全性、穩定性。此外,就新能源汽車使用人來說,也需增強道德意識、法律意識,擺脫僥幸心理,明確相關行為的法律后果,依法使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

安裝使用充電樁如何避免糾紛?法官提出幾點建議

4 充電收費不規范消費者應該怎么辦?

當前,無論是新能源汽車充電還是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方式均是電費加服務費模式。其中電費執行政府規定的電價政策,屬于價格法規定的政府定價范疇,而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市場主體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相關規定要求電費和服務費分別計價、分別收取,不可打包混合收取。不過,實踐中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大多對外宣稱“只收電費”或“電費和服務費混合”,收費標準不透明,易引發消費者投訴。

法律解析

北京市發改委近期出臺了《關于規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充電設施經營單位向用戶收取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時,兩者應當分別計價、分別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首都城市環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也出臺了《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全鏈條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規定充電收費采取電費加服務費模式,兩者應分別計價、收取,不可打包混合收取,同時要求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承諾充電服務費不高于電費并接入市級充電設施監管平臺。

但是,有的充電樁經營者宣稱“只收電費”,其實際價格卻遠高于政府定價0.5103元/千瓦時。也有的充電樁經營者仍實行“電費和服務費混合”。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價格法的上述規定可視為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法院雖不宜直接宣告合同無效,但因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一定能得到司法保護和賦予司法強制執行力。簡言之,在經營者宣稱“只收電費”的情況下,卻違反了價格法關于政府定價的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或面臨行政處罰。

首都城市環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通知屬于地方規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其關于充電服務費不高于電費的規定雖不一定影響合同效力,但充電樁經營企業在混合收費情況下,尤其是刨除政府定價電費后,剩余收費如果超過政府定價電費,充電樁經營企業就違反了自身承諾和上述地方規范性文件,也會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法官建議

消費者有知情權,當對充電收費有疑問時,可以先與充電樁經營企業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相關部門反映。對于充電樁經營企業來說,在尊重市場主體自主經營的前提下,統一收費標準,實行價費分離,是執行相關規定、誠信經營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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