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發改委   麗水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麗水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了支持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推廣應用,貫徹實施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根據《浙江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政策的通知》(浙財企〔2020〕73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1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21〕9號)以及《麗水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省級切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麗財企〔2017〕25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資金額度

合計390萬元,具體如下:

2021年省級新能源汽車切塊資金390萬元。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1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浙財企〔2021〕9號)文件,我市2021年新能源汽車省級獎補資金390萬元,用于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推廣應用和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二、分配方向、范圍

(一)分配方向

1.公交車、分時租賃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的購買單位;

2.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加氫)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主體;

3.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生產且產品已投放市場銷售的企業;

4.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服務等新業態培育的市場主體。

(二)分配范圍

市直、蓮都區、經濟開發區

三、分配原則

堅持科學規范、講求實效、競爭分配、績效優先、程序公開、確保公正的原則。

四、分配方案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價格補貼資金78萬元

資金來源:

2021年省級新能源汽車切塊資金390萬元×20%;

(二)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156萬元

資金來源:2021年省級新能源汽車切塊資金390萬元×40%。

(三)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117萬元

資金來源:2021年省級新能源汽車切塊資金390萬元×30%。

(四)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包括新能源汽車的研發、設計、信息服務、認證檢測、商業模式創新、智能網聯汽車建設培育等)39萬元

資金來源:2021年省級新能源汽車切塊資金390萬元×10%。

五、補助標準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價格補貼

1.補貼產品

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8月 1日-2021年7月31日在本市(僅指市本級、蓮都區、經濟開發區下同)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補貼標準

(1)新能源公交車暫按每輛1.5萬元(且不超過中央財政審核補助標準的50%)進行補貼,分時租賃等其他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僅限燃料電池汽車)暫按每輛0.2萬元(且不超過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進行補貼,若符合條件項目補貼資金總額超過78萬元,則同比例下調補助標準。

(2)對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按其規定執行。

(二)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補助

以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為時間節點,對本市內公共和專用的充換電設備(站、樁、裝置)暫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業進項稅)的20%給予補貼。實際投資額以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審計報告中要對本次申報的項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財政補助進行說明);運營補助以充電基礎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按0.12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助,高速公路服務區等保障型充電營運補貼提高到0.25元/千瓦時。若符合條件的補助資金總額超過156萬元,則同比例下調補助標準。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補助由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三)新能源汽車項目(整車、關鍵零部件等項目)

以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為時間節點,對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研發類項目按照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業進項稅)的20%進行補助;產業類項目按照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業進項稅)的15%進行補助。若符合條件項目補助資金總額超過117萬元,則同比例下調補助標準。新能源汽車項目以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審計報告中要對本次申報的項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財政補助進行說明。新能源汽車項目組織專家組評審(書面結合現場)認定。

(四)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

以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為時間節點,對在本市從事新能源汽車研發設計、信息服務、認證檢測、商業模式創新、智能網聯汽車建設培育等新業態的市場主體,按項目投資額的20%進行補助(參照新能源汽車項目研發類),投資額以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審計報告中要對本次申報的項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財政補助進行說明。項目組織專家組評審(書面結合現場)認定。

六、其他事項

(一)同一項目已享受其他省級同類型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二)上述四類補貼方向的資金有結余,可以納入新能源汽車產業補助,還有結余可用于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助,新能源汽車項目補助資金或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營運補助資金可按調整后的總額計算,但補助標準不變。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麗水市財政局

                    2021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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