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充電補貼,持續更新中…

01.上海市

● 2020年5月,《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

● 2020年4月,《關于促進本市汽車消費若干措施》

支持在居民區建設智能充電樁

支持自(專)用充電樁共享改造。對支持自(專)用樁共享改造的物業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500元/樁,由充電企業代為申請;

給予充電設備補貼政策,充電設施(含解決油車占位的停車設施)按充電設備金額的50%標準給予補貼,直流充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600元,交流充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300元。

新能源汽車專享度電補貼

綜合考慮出租車油改電節省燃料費用和出租車日間補電運營時間損失、停車費支出等成本增加因素,以及駕駛員不敢接長單帶來的潛在運營損失,按度電0.4元標準(2020年)補貼駕駛員。

新能源汽車消費者補貼

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純電動汽車或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并在本市公安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的,對消費者在本市使用具有獨立報樁電表的個人自有充電樁充電產生的電費、以及在本市公共或專用充電設施充電并使用上海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支付結算的電費和服務費,本市給予每位消費者5000元補貼。

充電基礎設施補貼

(1)公共充電樁:“一星”度點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二星”度點基本補貼0.5元/千瓦時;“三星”度點基本補貼0.8元/千瓦時。(補貼上限電量1000千瓦時/千瓦·年)

(2)專用充電樁和換電設施:“一星”度點基本補貼0.1元/千瓦時;“二星”度點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三星”度點基本補貼0.3元/千瓦時。(補貼上限電量2000千瓦時/千瓦·年)

02.北京市

● 2020年3月,《2019-2020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實施細則》

● 2020年3月,《2020年度北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報指南》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

日常獎勵標準為0.1元/千瓦時,上限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年度獎勵標準根據充電站考核評價結果情況分為4個等級,具體如下:

單位內部充電設施補貼

2020年5月31日(含)以前投運且未獲得建設補助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以充電設施功率為基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如下:

各省充電補貼,持續更新中...

03.廣東省深圳市

● 2020年2月18日,《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 7月3日,《關于落實新能源汽車路邊停車優惠政策的通告》

新能源汽車停車費

在全市路內停車位,符合準停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每日免首2小時臨時停車費,或者每日首次停車時間1小時以內(包括1小時)的,第二次停車免1小時臨時停車費,此優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

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申請門檻:要求建設企業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后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2018年補貼政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符合2019年補貼政策的按照2018年對應標準的0.6倍的50%進行補貼;不滿足2019但是滿足2018年標準的則按照2018年標準的0.1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僅對深圳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這意味著對于新能源乘用車,無論是運營還是私人購買,均自2019年6月26日起取消購置補貼。

04.廣東省廣州市

● 2020年3月,《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1)充電樁項目:

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交流充電樁:按照6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換電設施項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

對于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按照0.1元/千瓦時的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點內平均每樁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2000小時,單個換電站點內平均每換電工位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3000小時。

05.廣東省肇慶市

● 2019年7月,《肇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

各地按照充(換)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對充(換)電設施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獎勵),補貼(獎勵)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鼓勵各地統籌用好國家獎勵資金、省及市(縣)財政資金支持補貼(獎勵)符合標準的換電站工位、示范加氫站等。補貼(獎勵)標準為:

(1)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補貼(獎勵)標準如下:直流充電樁按照不高于55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獎勵),交流充電樁按照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獎勵)。

(2)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補貼(獎勵)標準如下:直流充電樁按照不高于3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獎勵),交流充電樁按照不高于6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獎勵)。

(3)各地根據本地充電設施建設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具體補貼(獎勵)標準。建議補貼(獎勵)標準為:

直流充電樁:(各地當年市財政切塊下達的資金85%/總申報容量kW)×申請單位經核查容量kW;

交流充電樁:(各地當年市財政切塊下達的資金15%/總個數)×申請單位經核查個數。

06.浙江省杭州市

● 2019年12月,《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電動汽車車輛補貼

(1)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按已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1給予地方配套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參照當年度中央財政補貼相關技術要求。如今后國家政策對地方財政配套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3)每輛車輛享受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須與市場公允價相符)的5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5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

充換電設施補貼

(1)補貼產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建設的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施(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以及安裝的個人充電樁。

(2)補貼對象: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施投資主體,以及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的個人消費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電力部門報裝的自用充電樁。

(3)補貼標準: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備(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按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由電力部門以充值方式劃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電表賬戶。

在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及三縣(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補貼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07.重慶市

● 2019年7月,《關于2019年申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對全市范圍內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分時租賃車、物流車、環衛車專用直流充電基礎設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公用直流充電基礎設施,給予400元/千瓦建設補貼;

其他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服務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樁數量不少于4個,其他充電樁數量不少于6個),給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設補貼。

08.四川省成都市

● 2020年1月,《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設施部分)》

充電樁建設補貼

(1)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標準執行。

(3)多個主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充電樁運營補貼

充換電設施年度累計充電量(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額累進的方式,給予投資主體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1000萬(含)千瓦時以內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元;1000萬千瓦時至2000萬(含)千瓦時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5元;2000萬千瓦時以上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2元。

09.陜西省西安市

● 2021年1月12日,《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在我市(不含西咸新區)備案、建設、通過驗收并正式投用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的投資主體,給予其財政補貼。

申領公(專)用充(換)電設施補貼的,應同時滿足投資主體近3年內在財政資金申報、專項審計、政府主導的專項監督檢査中無違法違規現象;投資主體年度建設充(換)電設施功率總數不少于1000千瓦,換電設施不受此條限制;申請財政補貼前,新建充(換)電設施應通過住建部門的正式驗收;申請財政補貼前,投資主體將新建充(換)電設施應按互聯互通要求接入市級平臺等條件。

對在我市新購新能源汽車,且在自有車位上新建固定充電樁的個人,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申領財政補貼應滿足下列條件:申領人充電設施需經住建部門驗收合格;申領人在西安市行政區內的自有產權車位上新建固定充電樁。此外,申領人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財政補貼。

公用充電樁補貼標準

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按照“對在我市備案、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換)電設施,給予充(換)電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財政補貼”標準執行。

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依據接入市級平臺充電交易信息記錄的用電量給予運營補貼,文件執行期內補貼每年可申請一次,市級補貼標準為0.15元每度;各開發區在市級補貼基礎上每度電再補貼0.15元,其他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在市級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進行補貼。

新舊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凡享受過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建設補貼的主體,不再享受運營補貼。

個人充電樁補貼標準

對在本細則執行有效期內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的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由市財政給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設及電費補貼。

對新購新能源汽車的要求應符合以下條件:車輛銷售開票、掛牌登記時間應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車輛應被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等相關目錄;純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峰值功率應不少于70千瓦;純電續駛里程(工況法)應不少于300公里等。

新建充電設施應為固定安裝的全新設備,且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在個人產權車位(宅基地)的要單獨接線,設置獨立電表,安裝施工人員應具備相關行業資質。

10.貴州省

● 2017年9月,《貴州省支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加快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建樁補貼

對非財政性資金投資、符合國家標準、接入全省統一信息服務平臺的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按直流樁200元/千瓦、交流樁100元/千瓦的標準,由省級財政給予建設企業一次性建樁補貼,市、縣級財政參照省級做法給予一定補貼,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運營補貼

按為公交等特定行業服務的充電設施0.1元/千瓦時、其它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電設施0.2元/千瓦時的標準,由省級財政根據充電量給予運營補貼。

11.山東省

● 2019年12月,《關于明確中央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使用方式的通知》

設施獎補

按照單樁參照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獎補。其中,直流快充樁獎補400元/千瓦,獎補上限4.8萬元/樁;交流慢充樁獎補300元/千瓦,獎補上限2000元/樁;帶有有序充電控制功能的交流充電樁獎補400元/千瓦,獎補上限4000元/樁。設施獎補金額不高于招標價格。

建設獎補

在充電服務示范居民小區內配套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按照總投資扣除充電設施購置費用外剩余投資的40%給予建設獎補。

獎補比例:各地市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和居民小區周邊1.5公里范圍內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獎補資金,原則上不少于總獎補資金的50%,或居民小區的獎補樁數不少于當地總獎補樁數的50%。

12.江西省

● 2016年10月,《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省級補貼資金管理及發放暫行辦法》

充電樁建設補貼

按照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一次性補貼,直流充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機)4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200元/千瓦。

充電樁運營補貼

按照實時采集的數據,統計省級充電信息管理平臺每年前8000萬千瓦時充電電量構成信息,對所屬各運營方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

專用充電設施0.15元/千瓦時、公用充電設施0.25元/千瓦時。

13.吉林省

● 2018年8月,《吉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充電樁補貼標準按照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直流充電設施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

換電站每個換電工位增補30萬元。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采取事后補貼方式。

14.海南省

● 2019年7月,《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

建設補貼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以每個充電樁的額定功率為基數,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補貼上限2020年前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15%、2021-2025年不超過10%。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2020年底前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5%資金補貼,2021-2025年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資金補貼。

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運營補貼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階段按充電電量,給予運營度電補貼,暫定補貼期限至2025年。

2020年前補貼標準0.2元每千瓦時,2021-2025年補貼標準0.1元每千瓦時;

按照安裝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補貼上限為每千瓦不超過200元每年。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15.廣西壯族自治區

● 2019年7月,《關于組織申報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的通知》

● 2020年3月,《關于印發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建設補貼

對充電設施綜合投資成本和充電樁功率進行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6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交流充電樁:按照3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充電設施項目補貼均含第三方驗收費用。

運營補貼

對充電設施建設和充電設施運營的補貼按成本(或費用)的20%進行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成本(或費用)以實際結算發票為準。充電樁單臺運營補貼上限電量為 2000 千瓦時/千瓦·年;充電插座單臺運營補貼上限電量為 1000 千瓦時/千瓦·年。補貼每季度結算一次。運營補貼連續補貼 3 年。

16.河南省

● 2020年7月,《河南省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政策》

充電設施建設獎補政策

按照主要充電設備投資總額的40%給予省級財政獎補;其他滿足總裝機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設20個以上充電樁(群)的公用充電設施,2021年省級建設獎補標準退坡至30%,以后根據國家和省財政政策進行調整。

對協助業主報裝自用充電設施且納入物業管理區域統一管理的,由各地自主制定對物業服務企業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激勵政策。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居民區自用充電樁建設推廣情況給予獎補,年度新增自用充電樁5000個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獎補;年度新增自用充電樁1萬個以上的,給予260萬元獎補;年度新增自用充電樁2萬個以上的,給予600萬元獎補。

充電設施運營獎補機制

實行充電設施運營獎補政策,通過驗收且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電設施,對按照30%以上標準享受省級建設獎補的,省級財政按照0.03元/千瓦時標準予以獎補;

對按照30%以下標準享受省級建設獎補的,省級財政按照0.05元/千瓦時標準予以獎補,每年每樁享受獎補的電量不高于10萬千瓦時。

在公共機構、企業、產業園區、景區等公共服務領域建設的專用充電設施以及居民區內建設的自用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分時共享系統,接入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納入公用充電設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請省級運營獎補資金。對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篮统请H快速公路沿線通過驗收、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電設施,省級財政按照0.1元/千瓦時標準對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予以獎補。

17.河南省洛陽市

● 2019年9月,《洛陽市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充換電設施建設獎勵

對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燃料電池加氫站、總裝機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設20個以上充電樁的公共用途充電樁群,按照省財政獎勵資金的30%給予獎勵,同一項目不重復享受財政資金支持。

停車、充換電費用優惠

新能源汽車停車費在所在區域收費標準基礎上減半;鼓勵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費結合給予組合優惠。

18.遼寧省大連市

● 2018年4月,《大連市鼓勵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充電樁建設補貼

(1)對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給予充電設施投資30%的財政資金補貼(2)在全市范圍內的機場、火車站、地鐵站、學校、醫院、公園、體育場館、各級行政服務大廳、公共服務窗口(包括水、電、氣、采暖、有線電視、聯合收費)等主要城市公共服務單位配套開放停車場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給子充電設施投資40%的財政資金補貼。各類充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詳見下表。

(3)對建設集中式充電站,在上述政策的基礎上,再給子總投資20%的財政資金補貼。

(4)本補貼所指充電設施投資包括形成被補貼企業固定資產的專門用于充電系統的配電、充電、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土建及外部公用電力設施等投入,本補貼不與其他政府資金補助政策兼得。

19.安徽省

● 201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補貼標準

對單獨報裝的公用充電樁,按照0.6元/kWh的標準給予消費者補貼,由運營商在充電費用中直接扣除;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取消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10000元/輛的充電費用和私用充電設施安裝補助。

而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按照充電功率給予200元/千瓦的財政資金補貼,前提是,正常運營3個月以上,且單個乘用車充電樁每月平均充電量不少于450度電。

對住宅小區新建(不含規劃配建)的充電樁,給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耽誤500元/個的財政資金補助。

以實際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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